1980年9月26日,中共中央發(fā)出關(guān)于審判林彪、江青反革命集團的通知指出:依法審判林彪、江青反革命集團,是全黨、全軍、全國人民的強烈愿望,F(xiàn)在預(yù)審工作已經(jīng)結(jié)束,案件已送到檢察院,預(yù)定在10月間提起公訴,依法審判。
9月26日至29日,五屆人大常委會舉行第十六次會議。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黃火青在會上宣布,這次準(zhǔn)備提起公訴的10名主犯是:江青、張春橋、姚文元、王洪文、陳伯達(dá)、黃永勝、吳法憲、李作鵬、邱會作、江騰蛟。對已死的各犯不再起訴。
1980年11月20日開庭起訴以后,對林彪、江青反革命集團案的10名主犯分兩個審判庭進行審理。第一審判庭開庭20 次,第二審判庭開庭22次。共出示證據(jù)873件,出庭作證的證人有49人,共有6萬多人次參加了旁聽。整個審判通過法庭調(diào)查、法庭辯論,經(jīng)過特別法庭合議庭進行評議,共歷時兩個月零5天。終于在1981年1月25日,由特別法庭大庭對林彪、江青反革命集團案的10名主犯進行了宣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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