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新網(wǎng)5月26日電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熊選國今日在國新辦舉行的新聞發(fā)布會介紹了《關于辦理生產(chǎn)、銷售假藥、劣藥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》有關情況,
熊選國表示,藥品安全,事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,事關社會和諧穩(wěn)定大局。中央多次提出,要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,堅決糾正損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。近年來,生產(chǎn)、銷售假藥、劣藥違法犯罪行為比較嚴重,發(fā)生了多起生產(chǎn)、銷售假藥、劣藥犯罪的大案。例如2006年齊齊哈爾第二制藥有限公司制售假藥案、2006年安徽華源公司假欣弗案、2006年假避孕藥品案、2007年假冒“人用狂犬病疫苗”案等。
熊選國介紹說,生產(chǎn)、銷售假藥、劣藥犯罪具有嚴重的危害性:一是嚴重危害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安全;二是嚴重危害藥品行業(yè)的整體發(fā)展和市場正常秩序;三是嚴重損害我國在國際社會上的形象。
“我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、第一百四十二條分別規(guī)定了生產(chǎn)、銷售假藥罪與生產(chǎn)、銷售劣藥罪。為了強化法律適用,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檢察院《關于辦理生產(chǎn)、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》第三條對生產(chǎn)、銷售假藥罪的有關問題作了司法解釋,隨著形勢發(fā)展,該解釋難以滿足司法實踐的需要。因此,有必要對生產(chǎn)、銷售假藥、劣藥刑事案件中的法律問題出臺專門的司法解釋。”熊選國表示。(據(jù)中國網(wǎng)文字直播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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